2024年1月起,一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式实施,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4年1月1日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2、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3、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中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4、2024年1月1日起!《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5、2024年1月1日起!对试点省份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6、2024年1月1日起!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共同决定,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7、2024年1月1日起!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共同决定,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8、2024年1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
2023年12月1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批准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9、2024年1月20日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施行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10、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11、2024年1月20日起!《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起草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12、2024年1月20日起!“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启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版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13、2024年1月20起!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14、2024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施行
为规范全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来源:综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等
编辑:沈玉青
发布:王 静